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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365足球外围网站 发布时间:2015-04-03 14:37:29 来源: 作者:
赣市府发〔20119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不断提升学前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义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均衡,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能够使幼儿在身心健康、习惯养成、品德培养、早期智力开发等方面获得充分发展,为他们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十一五”期间,我市学前教育有了一定程度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为提升我市基础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总体上看,我市的学前教育仍然存在投入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保障机制不健全、优质资源不充裕、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多、教育质量不高的问题,一些地方“入园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学前教育成为我市整个基础教育中较为薄弱环节,严重影响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我市学前教育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作为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统一规划、公办示范、多方参与、规范管理、安全高质、方便群众”的指导思想,坚持“抓普及,重规范,创特色,上水平”的工作要求,科学规划城乡布局,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完善管理体制,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所有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目标与任务

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各类幼儿教育协调发展、布局合理、覆盖城乡、办园规范、师资达标、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网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学前教育需求,切实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难”的问题。

2013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办好8所以上公办示范幼儿园其它县(市)城区每5万城镇人口办好1所公办示范幼儿园,每乡(镇)办好1所公办中心示范幼儿园,同时大力扶持办好一大批民办幼儿园,特别是每村至少办好1所民办幼儿园。

2015年,城市和县镇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幼儿园布局结构合理,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大幅提高。各县(市、区)都建有省、市级示范园。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6%,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7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6%以上

2020年,农村地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乡(镇)建立早期教育指导中心。所有乡(镇)以上幼儿园均达到市级以上办园标准,适龄幼儿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三、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

(一)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 加快公办示范幼儿园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示范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企业举办幼儿园,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2011年开始,全市实施“公办示范幼儿园建设工程”。

2.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投资经营积极性和管理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确保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与公办中小学同等的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公共事业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保证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建设。

3.规范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各地要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乡(镇)中心示范幼儿园的新建和改建必须严格执行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标准赣教基字[2010]49,其他农村幼儿园参照执行。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逐步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以公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为示范骨干、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举办学前班。

4.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凡住宅开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地块,规划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或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配套托幼园所建设作为住宅开发地块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规模,建设配套托幼园所,并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幼儿园应满足小区幼儿园需要,具体面积由规划和教育部门根据布局规模设定。未按规定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幼儿园建成后由当地政府责成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根据开发商意愿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接受公办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多种方式保障学前教育发展的用地和经费

1. 保障学前教育用地。各级政府要将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政府以划拨方式解决。民办幼儿园的用地可以设定条件,实行公开出让。

2.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建立以县为主统筹、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落实上级关于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及教育费附加用于学前教育的比例以及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

3.做好规费减免工作。幼儿园建设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下限减半收取。取消农村幼儿园新建工程建筑保温节能设计。严禁向幼儿园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搭车收费。

4.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城市低保家庭、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和残疾幼儿、弱智幼儿及流动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各种助学资金救助范围要扩大到学前教育阶段。

(三)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建立幼儿园教师登记注册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新进专任教师必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县级教育部门应对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实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到2013年,100%的幼儿园园长实现持证上岗,到2015年,90%以上幼儿教师实现持证上岗。

2. 合理配备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师生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实施定编不定人,对具备相应资格的幼儿园教师实行聘用制。同时,对每所公办幼儿园至少核定1名保安编制。

3.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基本待遇。将幼儿园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系列,确保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在专业培训、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社会保障、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中小学同级教师同等待遇。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边远山区中小学教师相应的待遇。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在专业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予以落实。

4.加大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力度。进一步加强赣南教育学院幼师专业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幼师专业建设。完善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探索免费学前教育师范生专业培养。从2011年起实施幼儿教师三年“定向”培养计划,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幼儿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鼓励专科以上应届非学前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并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

5.健全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制度。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的培训、评比、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大力加强师德教育,注重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远程教育平台,创新培训模式,积极开展以园为本的教学研究活动,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不断提升园长的管理水平和骨干教师的业务水平。每年举办园长和骨干教师市级培训,5年完成一轮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赣南教育学院为市级幼儿教师主要培育基地。

6.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有序流动机制。鼓励具有幼儿教师资格的大学生、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幼儿园任教。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到民办幼儿园任教,其人事关系挂靠在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其工资晋升、职称评聘、教龄工龄计算、年度考核以及奖惩情况等,参照公办幼儿园在职教师办理。鼓励公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到民办幼儿园任职(任教),经批准到民办幼儿园应聘任教(任职)的,其原有公办身份保持不变,工资福利由聘用幼儿园支付,档案工资由教育部门按照在职教师同等待遇管理。聘用期满后,可续聘或返回公办幼儿园任教。

四、加强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一)严格执行幼儿园(含托儿所)准入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幼儿园办园许可审批,并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公办幼儿园的机构审批。民政部门及时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由办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并予以取缔,教育、公安、综治、城管等部门予以配合,同时教育部门要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各县(市、区)对此项工作要于2011年底前完成。

(二)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依法治教、依规办园。突出素质启蒙教育,注重幼儿的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禁止任何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坚决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学科化倾向。各县(市、区)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各级教研部门要配备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形成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要建立城乡幼儿园“结对共建”制度,实现优质资源共享。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维护幼儿园的安全。要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食品卫生监控,加强流行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防控工作;要加强幼儿安全、卫生等应急防治教育,增强幼儿自我防患意识和能力。

(四)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各级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办学等级,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后执行。公办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房租等费用)享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五、加强领导,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一)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其纳入地方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出生人口和区域发展要求,抓住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调整的契机,抓紧制定完善学前教育园校规划布局,并努力推进各种层次的幼儿园标准化建设。特别是要编制好区域内2011-2013年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于今年6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投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扶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努力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一审核学前教育的办学资质;承担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认定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内设机构,对学前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定标准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办幼儿园机构的审批和撤销。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托幼园所的布局和规模,组织编制托幼园所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学前教育用地布局;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中,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托幼园所;制定小区配套托幼园所的建设审批、验收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小区配套托幼园所的建设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好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交警部门负责接送幼儿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幼儿园依法进行消防监督和管理,对新建幼儿园进行消防设计年审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新办的幼儿园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民政部门负责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民办幼儿园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民办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以及在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 童接受学前教育工作。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三)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奖惩和问责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安全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同义务教育一样列入对政府的考核内容。建立各级政府奖惩和问责机制。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职责主体,要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立每年各级政府奖惩和考评制度。

(四)营造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有关政策,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了解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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